定金作为一种
担保债务的手段,其含义是指合同双方在事前商议并共同达成协议,以确保合同顺利执行,其中一方需按照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笔指定金额的款项。每当
债务人为满足其
合同义务后,予
付定金者有权随时取回该笔定金,亦可选择用来抵扣应付货款;而接收定金的一方若未能遵守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则须向定金给予者退还等额于该笔定金的两倍。反之,如果定金给予者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他便无权索回原来的定金。2、违约定金的性质与作用如
违约金一样,都是为了
保证合同能得到充分履行提供间接保障。3、
解约定金,这是一种以弃定金所有权为代价来
解除合同的手段,此处的定金充当了解除合同的成本费用,定金给予者能够通过放弃自己对定金的所有权来实行合同的终止。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用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来达到实现
合同解除的目的。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