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实质上是属于民事纷争范畴之内。在法庭对这类
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根据
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来审理,都应当在固定期限内做出判决结果。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人
民法院在采用普通程序处理
一审民事案件时,其
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为6个月;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期限,须经本法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仍然需要更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而在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其审限为3个月,不得延长。若在这3个月内未能查清事实、做出判决,便会直接转而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判决结果不服而向上诉的案件,其审限为3个月;若是针对裁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其审限为30日,同样不得延长。此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其审限应当依据所适用的程序来确定。顺带一提,如系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将适用与普通程序相同的审限;反之,倘是按照
二审程序再审者,则应参照二审程序的审限执行。至于涉及到房产纠纷方面,如果双方在订约过程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或者内含双方明确约定,采取
诉讼方式来解决这场纷争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
管辖的相关规定,向争议方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