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倘若客户已交纳
定金且最终决定放弃购买,通常而言,定金是不会予以退还的。然而,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定金可能仍有返还之虞:
首先,若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真正得到落实;
其次,若卖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出现严重过失或者未能切实履行其应负的
合同义务。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