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房的
违约金一般规定在1%至1‰之间,以房价款的总价款为基数进行计算。然而若开发商主张
消费者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便不能成为其免除
违约责任的合理理由。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严格按照约
定金额予以支付,除非开发商能够提出合理且合法的
免责事由,例如地震、战争等
合同条款中明文规定属于
不可抗力因素,并且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所引发的违约责任。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并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那么应当参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若开发商逾期交房并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那么开发商必须承担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向
购房者支付
逾期违约金以及在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时间期限时,购房者有权依法
解除合同等。通常情况下,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会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条件以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此时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