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选择将
违约金设定为每日延迟交付之日起,按交易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计算基准进行支付。然而,当
当事人发现违约金约定过高,以至于无法承受时,他们有权申请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应当依据违约金超过其实际承受损失(超过约30%)比例来决定;反之,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相应的金额,而具体的违约金额度也应根据实际遭受的
损失程度来予以确认。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