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定金能否退还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可以退回的,但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
购房者希望追回自己所缴纳的
定金,通常来说,在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况之下,购房者是有权向开发商索取返还的定金的:
首先,当开发商未能取得相应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缺乏
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必备的前提条件的时候,开发商与其购房者签署的购房定金协议是属于无效的。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
无效合同的处理上,无论双方此前签署的是何种形式的《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原数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若开发商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必须对这种行为承担起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次,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然而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在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情况下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项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且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者欺骗的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