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允许原告选择在其居住所在地进行
起诉。然而,若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在原告所在地解决
纠纷,则可在此范围内提起
诉讼。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针对合同纠纷双方在法庭上的诉求,被告居住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均有权受理并审理此案。同时,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对于涉及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居住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
当事人,如有书面协议,可自由选择被告居住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实质性关联的地点作为诉讼的
管辖法院,但需遵守我国法律关于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