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了“
一房二卖”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给予相应的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对其进行严厉的
警告,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全面整改;
其次,处以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罚款;
最后,若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则需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第二项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时,无法获得该房产的买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利息、
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