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情况,若确认是由开发商本身的因素所引起的,那么作为
购房者,他们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的
违约责任。倘若购房者已经向开发商发送过交房的正式通知或催告,并且经过了三个月仍未见开发商有任何交房行为的话,此时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
撤销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购房者还能进一步主张因其房屋
逾期交付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并得到合理的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出卖人延迟交房或者
买受人延迟交付购房款,已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