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之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须贯彻分业经营、独立运行的原则,采取公开
招标的策略甄选物业管理的承担单位。然而当前阶段,诸多住宅区中的物业管理企业多源于房地产开发商旗下
分支机构,即使在实施公开招
投标程序之际,也因未能有效构建公正竞争的招标环境,使得开发商附属的物业管理企业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中标结果往往倾向于此类企业。因此,建设与管理之间的“父子关系”现象仍然广泛存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