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完全有权向对方提出以下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
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行
赔偿,同时还可进一步要求其负担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金额两倍的
赔偿金。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达成,无法获得
房屋所有权的购买方有权利请求
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
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金额两倍的
赔偿责任:
(1)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之后,出售方没有及时通知购买方,却擅自将该
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售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