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已交付的
定金一般均可退还,然而,若欲索回这笔款项,
购房者需要满足相关
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条件。
首先,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的缘故导致未能签订预售合同,那么他/她便无法向卖方主张
退款。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若他们因为追求更高的商业利润而与其他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署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支
付定金之前并未告知购房者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情况,那么开发商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金额返还给购房者。
最后,由于非开发商及购房者双方责任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