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屋质量问题的判定原则如下所述:倘若该质量问题发生于房屋的
保修期限之内,则可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范围,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修复请求,开发商亦应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妥善修葺与维护;然而,若问题发生在保修期限以外,则需由业主共同承担此项责任,并经由专项
维修基金来完成房屋的修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
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
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