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为开发商)将处于建设阶段的房产提前售予
购房者,并由购房者支付预
定金额或全额房款的一种商业行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与购房者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开发商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开发商也可委托
代理人代为办理上述手续,但必须出具书面
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
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