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鉴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特性,依照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针对涉及不动产的
纠纷提出的
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因此,当
房地产纠纷产生时,根据涉案标的物的规模大小,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向房地产所在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是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同样作出规定:若当事人已经就特定事项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该仲裁协议存在
法律效力瑕疵。再者,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争议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需先经过相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于政府所作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则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
拆迁纠纷以及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
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由负责批准拆迁事宜的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如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仍然不满,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公民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问题,此类案件必须先经过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政府所作处理决定仍然持有异议,则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