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
违约金计算方法,该部分内容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且
逾期时间未超过60天时,则应自交付
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始,每延误一日即需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率支付给业主违约金;
其次,当逾期天数达到60天及其以上时,业主将享有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力,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须在收到业主发出的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的60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并且还需要额外支付已付款项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在涉及到违约金调整过程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
一,“谁主张,
谁举证”这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均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
二,法律赋予一方
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双方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导致当事人权益失衡,从而体现了
民法中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对于
逾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具体的处理方法可参考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这无疑是最为便捷且高效的解决方案;
其次,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以期对开发商实施相应的
行政处罚;
最后,业主亦可积极收集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相关
证据,以便
向法院提起诉讼。总而言之,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业主有权选择
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损失的具体数额仅属于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