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
购房者交付的
定金具有确保
买卖合同订立、顺利履行或在特殊情况下解除的
担保作用。如果接受定金的
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身义务,那么其应该按照双方所签订的
房产买卖合同,向买方返还双倍定金;而对于支
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若未能完全履行
购房合同,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所缴纳的全部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