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租赁协议纷争的处理,其性质并不属于专属
管辖之范畴,而是被划归在一般管辖之中。在民事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因不动产所有权引发的争议所涉及到的
诉讼;因港口作业活动产生的
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因为
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诉讼等。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以外,其他所有类型的
民事纠纷诉讼均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