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
购房者所支付的
定金通常情况下是不予退还的。若付款方未能按约履行其
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其债务,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则无权向收款方主张返还定金。然而,如果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之因素或是卖方法定过错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