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房屋
延迟交付所承担的
违约金不应当大于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但是,若因为此种违约行为给
买受人带来了巨大损失,违约金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提高至主合同标的额的三成。对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自
房屋交付延迟之日起即视为买受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