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售楼交易引发之争端,通常由
管辖地产事务的行政机关、维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之组织机构、房地产所在地之
仲裁委员会以及当地人
民法院实施监控及裁判。在面对此类
纠纷之时,各方
当事人理应秉持平等互惠、
协商一致的处理原则展开磋商,如未能达成共识,可寻求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助进行调解,而当以上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便可
申请仲裁或是提出
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