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关于
定金退还事宜如下:若双方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各自义务,定金应当抵扣相应的价款或者全额退还给原
出借人;如果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影响了买方与卖方签订正式
购房合同的能力,且这一问题并非任何一方的过失所致,那么定金便可予以退还;倘若卖方单方面违反合约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此时定金也可退还,并且需以双倍金额作为
赔偿;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定金都不得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