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通过
协商一致决定是否选择
仲裁来解决争议。只要此项决定得到了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同意和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签订了仲裁协议,便可确立起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途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且唯一地指定特定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相关事务,否则该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依据我国《
仲裁法》第四条之规定,任何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端的当事人都应遵循自愿原则,并且必须就仲裁事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若无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时,仲裁委员会均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