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由于购买方自身的问题无法缔结预定
销售合同,那么其不具备主张退还押金的权利。
2.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而与他人达成预定销售合同;在还没有得到预定销售许可证时便与
消费者签署了预定销售合同;或者没有向消费者披露在缴纳押金前所知悉的房屋已被查封、已经设定
抵押等相关重要资讯,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双倍
违约责任并全额退还押金给消费者。
3.在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消费者的原因中,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例如,双方在预定销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突发状况,从而导致预定销售合同未能顺利缔结,此时,开发商应该将押金原数奉还给购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