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品房逾期长达六个月未能如约交房,则
消费者可申请终止合同,进行
退房操作。当合同所约定的交楼日期到达后,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送正式的房屋催促通知书,在此之后的三个月法定
有效期内,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无法按时交房,则消费者拥有明确的权利提出退房要求。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根据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及其产生的活期利息。如合同另有规定,违约方需支付约定的
违约金,消费者也有权一并索取。通常情况下,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选择退房的期限为30天至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按期交房,消费者即可要求其退房,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若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延迟交房的违约
赔偿责任,那么合同将继续执行,在合同约定的延迟期间内,消费者不得以房地产开发企业
逾期交房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