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延误交房日期。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退回已购买的房产,则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若交房
逾期未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时限,通常情况下并不能满足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
(2)若在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后,超过了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但仍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此时便具备了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