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家有可能遭遇支付
订金而未收到相应收据的状况。在此种情境之下,款项能否得以退还则要依据多种要素来进行考量。首要的一点便是,若买方与卖方已经签署了正式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则此种情形下所交付的
定金往往无法申请退还。然而,倘若买卖双方对于合同的具体条文存在分歧,又或是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日期前来
签署合同的话,那么该笔定金便有望得到返还。为证实这一观点,买方可以借助于
合同条款磋商期间双方所做的修改记录或对话录音等方式来加以佐证。因此,在购
买房产的过程中,买方务必重视保存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