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面积缩水”的争议性问题,我们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提供并认可的实际测量面积作为最终裁定依据。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文规定:
首先,当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时,
当事人无权请求
解除合同,但对于因面积缩水而多支付的
购房款项,开发商有义务予以退还;
其次,若误差率超出3%的范围,买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继续
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