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过程中,若已经交
付定金,则可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决定是否予以退还。具体而言,若买卖双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那么
定金便应相应地抵扣为房价款项或直接退还给买方;当由于特殊情况或者自然因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商业合同,且对于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从而无法完成签约的情况,此时定金是可以退还的;如果卖方单方面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也可以退还并加倍
赔偿;然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定金都将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