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乃是一种为确保合同之缔结及履行所采取的
担保措施。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如若某位
消费者因故决定放弃购
买房屋,其所支付之
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1)倘若开发商并不具有销售
商品房之合法资格与资质,那么在消费方因意愿改变而变更
购房计划的情况下,定金有望得以退还。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商品房无法达到销售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开发商不仅不能盲目进行销售活动,亦不得收取任何
预付款性质的款项。因此,即便在双方已就定金事宜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若商品房无法满足销售条件,开发商仍须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予消费者;
(2)若消费者决定放弃购买房屋系出于开发商存在
欺诈、
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抑或是双方在签署
购房合同时对于
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在此类情形之下,开发商同样需要将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若因非双方责任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则出卖方亦应对定金予以全额返还。例如,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消费者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房款,此时亦可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定金之请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
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