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并宣告结果。若遇有特殊情形需要延迟的,须得到本院院长的特别批准,最多可延长至六个月;若仍需延期的,则需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审批。一般来说,从立案到审判的正常周期为六个月,且从立案之日起,通常会在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档送达给被告方,同时按照普通程序,被告方享有三十天的答辩期限。因此,最早的开庭日期可能会在立案后一个月之内,而如果法院当前的案件数量较多,例如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段内已经排满了所有的开庭安排,那么就需要向后顺延
开庭时间。然而,最迟必须在审限截止之前的六个月内进行
开庭审理。因此,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之后、六个月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段开庭均属正常范围。
《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