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纠纷诉讼的性质:究竟是个体式的单独诉讼,抑或是集体性的联合诉讼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到底应该从哪几个角度出发去审视他们?实际上,如果涉及的
当事人多于两个,且诉讼的标的是共通的,亦或是相似到足以让法院认为适宜
合并审理,并且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同,就构成了所谓的共同诉讼。而如果在共同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于
诉讼标的有着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那么其中任何一方的诉讼行为只要得到了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认可,便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反之,若他们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其中任何一方的诉讼行为都不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由他们自行推选出
代表人来进行诉讼。然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代表人在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方面,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
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