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对于人
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
立案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并出具裁判结果。如遇特殊情况需
延期审理的,须经该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延长
审理期限的,则应上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自立案之日起,通常会在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手中,同时,根据普通程序的规定,被告享有三十天的答辩期。因此,即使在最短时间内,开庭日期也会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月左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