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
房产纠纷,应在房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
起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使专属
管辖权:
(1)涉及不动产
纠纷的
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关于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对于因
继承遗产而引起的诉讼,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其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