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已经交付了购
买房产的
定金,那么根据现行的
法规规定,您确实拥有索回这笔款项的权利。然而,想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
首先一点,倘若由于您个人的原因无法签署预售合同,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您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您支
付定金之前,没有向您披露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他们需要向您双倍返还定金。此外,还有一些情况属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和
购房者的因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事件等,这些都可能导致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定金退还给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