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已经交付的房屋购买
定金是具备可退还性的,然而,对于
购房者而言,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成功地索回所交纳的定金。
首先,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达成预售
合同协议的,那么该购房者将失去向开发商追索定金的权利。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若出于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与其他方签署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并未告知其
商品房已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开发商都应按照双倍的标准向购房者返还定金。
最后,由于非开发商及购房者双方责任造成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那么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悉数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