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支付过的
购房定金,原则上是可以退还的。然而,想成功地取回所付的
定金需要满足相关
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具体而言:第
一,如果是因为
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最终达成预售合同,那么他们并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第
二,相对于开发商方面,如果其为了追逐更高的经济效益而私自与他人签署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亦或是未能向购房者明确告知在支
付定金之前该
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
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开发商都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来返还定金给购房者;第
三,由于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缔结,此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悉数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