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缴纳了的
购房订金是否能够退还这个问题,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笔款项是可以予以退还的。然而,欲获得已缴纳的订金,购房者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
首先,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成功签署预售合同,那么他/她便没有权利要求返还所缴纳的订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收取订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缴纳的订金。此外,还有一些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任何一方的特殊情况,例如当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署时,开发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购房者所缴纳的订金全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