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的房屋购买
意向金,具备退还的可能性。然而,
购房者若欲取回已缴付的
定金,必须遵守并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
首先,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签署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其无权提出返还定金的请求。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收益而与他人签署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缔结预售合同,又或者在支
付定金之前没有告知购房者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事实,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最后,由于非可归咎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