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商在同一房产上实施的
一房二卖行为,当产生了两份均未完成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正式交割的合同时,两份协议皆处未实质履行阶段。在此情形下,理应依据签订日期在前的合同作为决定合同履行优劣次序的基本准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