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下列几项特定情形之下,
购房订金方可予以退还:
首先,若买卖双方均遵守并严格
履行合同约定,则该订金额可抵充房屋价格,亦或是由卖方无条件全额退还给买方;
其次,若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势导致双方无法就
签订合同事宜达成最终共识,且此结果非由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那么订金也可无条件地予以退还;
最后,若卖方单方面
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双倍订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