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购房者要求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时所产生的
违约金,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
合同条款来予以明确。然而,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其上限不能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则,对于超过这一比例的部分,法院将不会予以承认和支持,也就是说,违约方无需对超过该比例的部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