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期交付房屋达3个月之久的情况,
购房者有权利选择
退房。
首先,若开发商在得知购房者催促后的3个月之内未能如期履行其交房义务,购房者便可依法主张退房,同时要求退还预付的
订金或者支付的房款利息;
其次,若购房者在催促之后的3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按时交房,那么购房者便可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所支付的
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再者,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敦促其尽快
履行合同义务,若催告期长达3个月以上,购房者则有权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损失
赔偿;
最后,若经过催告后的3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交房并且无正当理由,那么购房者便可
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均由开发商承担。然而,若在3个月内开发商成功交房,购房者将无法行使解除权,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逾期交付期间的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