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
定金是一项约定俗成的法律规定。双方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时,定金应当冲抵房价款或退还给
当事人;若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
购房合同,或者由于对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条款未能达到共同理解和意见而无法顺利签署协议的情况,不必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此时定金便可全额予以退还;然而,如果开发商单方面
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话,定金则有权利要求其退还并赔付双倍金额;反之,如果出现其他非上述原因导致的定金问题,其退还与否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