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顺利完成
房屋交付任务,则开发商应及时将这一情况知会
购房者。至于此种延迟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需参照双方签署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来进行判断。在此提醒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环节中,开发商和购买方均有义务签订
书面形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这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包含如下几方面重点信息: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其具体居住地;
(2)商品房的基本特征描述;
(3)商品房的销售途径;
(4)商品房屋价格的确定方式与总价、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的详细说明;
(5)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条件及其预定日期;
(6)关于房屋装修、设备标准的承诺;
(7)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以及相关权益、责任的明确界定;
(8)公共配套建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9)针对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10)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的相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法;(1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3)双方协商达成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
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