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地产房屋
定金争议问题上,可寻求房屋管理相关部门的协助和处理。房屋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组织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起对房地产市场的全面监管职责,以确保所有房地产交易行为均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此外,如
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可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投诉,该协会将会积极协助解决此类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