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同样具有进行和解协商的权利与义务,对所涉及的款项退还问题,包括具体的操作流程以及执行时间等各项细节都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来达成共识(即:买卖双方协商)。若双方能够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那自然是极好的结果;然而,若协商无果,则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
购房过程中预付的
定金,由于收取定金的一方的过失而未能正式签署
购房协议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必须向买方
双倍赔偿定金;相反地,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无法按照既定计划接
收房屋,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亦应将定金全额归还给买方。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纠纷,则可选择通过
诉讼或
仲裁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根据
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
争议解决的方式,则应严格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买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同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