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屋时缴纳的
定金理论上是可以退还的,然而,具体能否返还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当
购房者希望收回所缴纳的定金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通常能够直接向开发商索取定金的返还:
首先,若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缺乏合法
商品房预售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他们和购房者之间有关订购房屋的定金条款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依照我国现行《
民法典》关于
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文件,亦或是约定定金返还事宜与否,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若开发商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取了该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对这种行为承担起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返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次,若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条件,并且成功取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此时,如果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如拒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请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该约定的申请,进而要求开发商返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
购房合同,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问题出在您自己身上,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的行为,您仅仅是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您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支付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