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住宅过程中,交纳
定金并非不可退,然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买方欲索回定金,一般的前提在于下列情况出现时,买方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定金:
首先,假如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未能满足
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那么其与买方约定的
购房定金将被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现行《
民法典》对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看,无论双方签署的协议形式为何,亦无论是否注明定金退还事宜,开发商均应当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买方;
其次,倘若开发商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买方定金之外,还需
赔偿买方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次,在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且成功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仅约定了如买方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要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那么买方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因为买方自身原因,并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等行为,仅仅是买方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就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缴纳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