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缴纳了
购房定金后是具有可撤回性的,然而,这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购房者若需收回
定金,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里,他们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定金:
1、倘若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即是尚未达到
商品房预售规定的法定条件时,其与购房者之间约定的购房定金将被视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未曾提及定金退还事宜,开发商均应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2、若开发商虽未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返还购房者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产生的费用;
3、在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且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若双方仅约定购房者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4、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如果问题出在您自己身上,并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您仅仅是单方面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那么您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
退房相关约定支付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